一、投注相關需知
-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其他配合金融機構、經銷商及消費者均應遵循本規範。
- 本規範公布於本公司運動彩券網站,或置放於經銷商銷售處所供民眾查閱或索取。
- 消費者投注前應詳閱本規範,已完成投注者即視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遵循本規範。
-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所為之投注,發行機構不負發給獎金的義務,並得請求其退還已兌領的獎金。
- 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不得購買、受讓或兌領運動彩券。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及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均不得購買、受讓或兌領其所舉辦或參與賽事之運動彩券。
-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嚴守秘密。違反前開規定,洩露中獎人相關資料予他人,致中獎人權益受損者,中獎人得向發行機構請求損害賠償。前開情形,發行機構對洩密人有求償權。
- 運動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 向經銷商購買之運動彩券中獎,因火燻、水浸、油漬、塗染、破損或其他情形,致不能辨認真偽者,不予兌獎。
- 為控管營運風險,本公司得拒絕消費者所提出之投注交易指示。
二、實體通路投注
- 經銷商營業時間:
- 規定營業時間:每日上午10:00至晚間20:00。
- 自由營業時間:除規定營業時間外,每日上午6:45至10:00、晚間20:00至隔日凌晨1:45,以及每周六、日凌晨1:45至上午6:45。在自由營業時間內,經銷商得依營業需要,自行決定是否營業。
- 消費者透過經銷商投注的方式有二種,一種是將投注內容劃記於投注單並交付經銷商,另一種是口頭告知經銷商投注內容,由經銷商輸入投注機。
- 消費者劃記投注單必須用原子筆(黑色或藍色),其投注內容之劃記必須完整且能為投注機所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