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購銷售額度與月銷售額標準
- 經銷商銷售彩券應以預購銷售額度方式辦理。前述預購額度方式應於合約中明訂之。
- 經銷商之月銷售額標準,直轄市為新臺幣五十萬元、縣(市)為新臺幣四十萬元
- 經銷商於十二個月內,累計三個月之月銷售額,未達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規定標準,且居於該銷售處所所屬分區後百分之十者,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予以輔導;於十二個月內,累計六個月之月銷售額,未達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規定標準,且居於該銷售處所所屬分區後百分之十者,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取消其經銷商資格。
- 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所定之銷售處所所屬分區,單一會計年度內無經銷商因業績未達標準被取消資格,且該區單機月平均業績達該區月銷售額標準百分之二百以上者,該分區得自動遞補一名經銷商備取資格者為正取
二、兌獎義務、無效投注退款及彩券作廢
- 經銷商應依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規定之兌獎及無效投注之退款程序,透過電腦連線認證辦理兌獎及無效投注之退款作業;未依上開方式辦理而誤支付獎金或無效投注之退款款項時,應自負其責。
- 運動彩券因無效投注,經銷商應配合退款,不得拒絕。
- 已兌獎之運動彩券或無效投注之已退款運動彩券,應立即作廢,不得囤積或外流。
- 因已兌獎或無效投注之已退款運動彩券外流而造成損失者,經銷商應負賠償責任。
- 兌獎或作廢之運動彩券,應按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訂定之兌獎或作廢運動彩券處理程序辦理;未依上開程序辦理所造成之損失,由經銷商自行負責。